(2015)南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云峰,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全成,男。委托代理人张云中,南部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