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乙、潘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0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乙。被告人潘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乙、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乙、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杨乙、潘某二人商定共同在网上销售“V8伟哥第八代”等产品,潘某主要负责网上销售,杨乙负责发货收款,并将利润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分给潘某。2015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潘某通过微信在网上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甲一盒共计6瓶共18粒的“V8伟哥第八代”产品,通过微信红包收到定金(运费)30元。随后被告人潘某将购买人杨甲的送货地址、购买数量等信息告知被告人杨乙,杨乙通过德邦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杨甲指定的位于本市闸北区高平路XXX号XX酒店7009房间,并收到余下的货款,后杨乙将150元的利润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了潘某。杨甲收到药品后怀疑是假药遂报案。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乙和潘某,并在被告人杨乙经营的无名性保健品店内又搜查出了2盒外加1小瓶,共计13瓶39粒“V8伟哥第八代”产品。经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V8伟哥第八代”产品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杨乙、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理过程中退出了违法所得2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杨乙、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甲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V8伟哥第八代”产品照片,德邦快递单,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V8伟哥第八代”产品研判的复函》、“V8伟哥第八代”产品的说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乙、潘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乙、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系初犯,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