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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黎昌荣与黄成增、朱昌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荣,黄成增,朱昌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黎昌荣,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增春,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成增,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朱昌灼,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昌荣与被告黄成增、朱昌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清偿了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黎昌荣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