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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大地、莫大政等与农光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大地,莫大政,莫大枪,农光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莫大地,农民。申请执行人莫大政,农民。申请执行人莫大枪,农民。被执行人农光透,农民。广西××农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天执字第1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农光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13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5000元。现被执行人农光透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农光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13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