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詹轶群与黄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轶群,黄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詹轶群,经商。被告:黄金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轶群与被告黄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轶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轶群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詹轶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