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青法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办事处韩山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办事处韩山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张青法,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浩,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蒲徐荣,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林。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办事处韩山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学智。两被���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云群。原告张青法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办事处韩山居民委员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青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青法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法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办事处韩山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青法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郑凤金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海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