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异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俊久与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久,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牛海滢,周爱云,方修强,李爱贤,王健,青岛宇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异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袁俊久。委托代理人牛上山,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法定代表人周正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正伟。被执行人牛海滢。被执行人周爱云。被执行人方修强。被执行人李爱贤。被执行人王健。第三人青岛宇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玉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俊久与被执行人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牛海莹、周爱云、方修强、李爱贤、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俊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青岛宇博机电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俊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袁俊久撤回其追加第三人青岛宇博机电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同明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