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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侯新梅、白明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梅,白明亚,白明宇,张金广,胡淑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88-1号申请人:侯新梅。申请人:白明亚。申请人:白明宇,被申请人:张金广。被申请人:胡淑芳。申请人侯新梅、白明亚、白明宇与被申请人张金广、胡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金广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金广、胡淑芳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