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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蔡玉珍与朱明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珍,朱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蔡玉珍,女,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明远,男,生于1942年6月5日,汉族,居民。蔡玉珍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犍为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朱明远在2013年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蔡玉珍赔偿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给付11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中由朱明远给付蔡玉珍赔偿款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