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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徐某,无业。被告:董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