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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战晓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战晓华,刘碧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115号申请人战晓华,干部,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刘碧岩,干部业,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碧岩在银行的存款及在扶余市城建监察大队的工资各冻结15000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碧岩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账号:)。对被申请人刘碧岩在扶余市城建监察大队的工资款予以冻结15000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