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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冉灿与赵顺波,姚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灿,赵顺波,姚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3号申请人冉灿,男,土家族,1985年8月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赵顺波,男,汉族,1980年9月生,住重庆市经开区。被申请人姚璐,女,汉族,1988年2月生,住重庆市经开区。申请人冉灿与被申请人赵顺波、姚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冉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赵顺波、姚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冉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顺波、姚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