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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民权县民委员会与江正时、江松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民权县民委员会,江正时,江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丽,任村委主任。被告:江正时,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松(又名江鹏飞),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与被告江正时、江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