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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戚长豹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长豹。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戚长豹、鲁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其虽在《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但该两份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事先找印好的格式合同,且文字细小、难以辨认,就约定管辖内容,上诉人签字时并不知情,被上诉人亦未作特别提示,故该管辖协议内容无效,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两上诉人返还借款及行使抵押权,双方的合同并非一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协议。同时,双方的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两上诉人所谓虽然签字但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方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