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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学平与田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学平,田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田学平。被执行人田玉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学平与被执行人田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长阳执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玉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学平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000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3月11日)。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学平向本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田玉亭位于本县资丘镇天池口村的农村住房的执行线索,要求执行该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存权高于债权的理论”,本院认为: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利。执行农民的住房,宅基地当然会一并执行,会使农民永久丧失宅基地。故不能执行该住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玉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