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张功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