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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口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326号原告周口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经理。被告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口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被告华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东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瑞公司诉称:自2006年起原、被告建立长期供需合作关系,原告供被告副食,被告采用月结方式结清货款。2015年3月15日起,被告开始拖欠2月份货款,后分别拖欠6、7、8月三个月货款,共计2769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769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商公司辩称: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供应被告副食,被告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2015年3月15日结账时,被告开始拖欠2月份货款,后又拖欠6、7、8三个月货款,共计27698元。原告多次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4份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27698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