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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荣汉。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汉、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屯人,自小认识。2001年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小孩黄某丙,2005年在田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同往海南省务工,期间务工所得收入均由被告掌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降温。2007年正月18日,原、被告分开两地务工至今已8年。2012年正月初,被告父亲过世,原告也回家与其守孝一周,但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沟通求和与理会,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黄某丙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双方均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和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黄某丙的户籍情况。被告黄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她从谈恋爱到生小孩从来没有吵过架,感情一直很好。她离开我几年之后,我也负担了很多费用。他跟我生活的时候,房子还没有建。她离开之后,我才找钱来建房,如果我是糊涂人的话,我也负担不起。她说我在海南做工,所有的钱由我掌管,本来那时候钱每个人都拿,但是都没有那么多钱,只向老板借钱做零用。说我一毛不拔、在家里经常吵架没有事实。几年来我把她当成自己的肉一样,引起感情降温是她自己降温,我一样爱她。我父亲去世的时候她回来守孝一周,本来我还伤心,她还把我当陌生人。我去求她,她不理,说一定要出去打工。所以,她的离婚条件不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屯人,自小认识。2001年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丙。××××年××月××日,双方在田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同往海南省务工,但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正月18日,原、被告分开另地务工至今。期间,2012年正月初,被告父亲过世,原告也回家与其守孝一周,但过后双方仍然分居两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屯人,双方婚前交往认识同居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原、被告没有很好互相沟通交流,双方感情疏远,夫妻产生矛盾,造成原、被告分居生活现状,系双方引起,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雄原告黄某甲,女,现住广西田阳县洞靖镇大能村朗上屯1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黄某乙,男,现住广西田阳县洞靖镇大能村朗上屯1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黄某甲诉黄某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乙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