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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邓呈荣与冯尚辉、陈玲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呈荣,冯尚辉,陈玲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邓呈荣。委托代理人:殷建伟,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尚辉。被告:陈玲苹。原告邓呈荣为与被告冯尚辉、陈玲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尚辉、陈玲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呈荣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8日,被告冯尚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并承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查档费及差旅费等,被告冯尚辉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予归还,原告经催讨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冯尚辉、陈玲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冯尚辉、陈玲苹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邓呈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庭后另补充提供了由临海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冯尚辉由他人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违约责任的事实。3、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给两被告,因被告冯尚辉、陈玲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尚辉与被告陈玲苹于2006年1月13日在临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4年12月8日,被告冯尚辉由柯建伟担保向原告邓呈荣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邓呈荣(系原告所写)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若今后导致诉讼的,借款人须按上述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查档费、差旅费等)。借款人:冯尚辉,担保人:柯建伟,……借款日期:2014年12月8号”。借款后,被告冯尚辉、陈玲苹未予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9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冯尚辉由他人担保向原告邓呈荣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告未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尊重。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冯尚辉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尚辉、陈玲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呈荣借款20000元,并支付原告邓呈荣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冯尚辉、陈玲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