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与陈其龙、和县瑞峰出租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4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负责人:朱正华,该支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其龙,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和县瑞峰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董瑞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和县瑞峰出租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3.4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其龙银行存款40454.4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