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义,耿立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纪凤义。被告:耿立辉。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耿立辉用板凳将原告打伤,原告入住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二级护理,花去医疗费3836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822.02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凤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