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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