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樊壹故意伤害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860号罪犯樊壹,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樊壹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樊壹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樊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壹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受罪犯樊壹为矫正对象,罪犯樊壹提供的保证人樊福兴符合条件,并出具了保证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樊壹实际服刑刑期已达最低执刑期,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壹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