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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臧德法与卢念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德法,卢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4297号申请执行人臧德法,男,1962年2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卢念华,男,1984年2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费商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