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娄经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83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娄义方,桐梓县羊磴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娄经栋,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李邦会,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行执审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娄经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松审判员 刘国鑫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