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