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