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荣堂与被告陈平强、康贵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堂,陈平强,康贵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杨荣堂,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陈平强,男,36,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康贵汉,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堂与被告陈平强、康贵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荣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