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诚诉张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27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陈诚,男。诉讼代理人陈秋平,男,系陈诚父亲。代理权限:全权。被告人张烁,男。法定代理人张胜清,男,系被告人陈烁父亲。自诉人陈诚以被告人张烁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陈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怡焕审判员 肖玉玲审判员 陈志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