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夕萍与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夕萍,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张夕萍。被告王冲,汉族。原告张夕萍诉被告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夕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夕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夕萍负担。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