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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夕萍与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夕萍,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张夕萍。被告王冲,汉族。原告张夕萍诉被告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夕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夕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夕萍负担。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