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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毛争光诉陈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争光,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陈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亮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进福审 判 员  张文斐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占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