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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XX、商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5月4日因无证驾驶和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被告人商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商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商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X、商X于2015年4月2日凌晨一、两点钟,在马XX家中吸食完毒品后,马XX开着无号牌灰色尼桑牌商务车,拉着商X在绥滨县绥滨镇大街上转悠。当天早上6时30分许,马XX在绥滨镇东加油站给车加完油后,看见被害人侯X(男,24岁)开着红色宝来牌轿车拉载李XX等人,沿着松滨大街从东向西行驶。马XX开车拉着商X在后面按嗽叭追赶,追到绥滨镇转盘道往南二、三十米快到田丰街交叉路口时,马XX追上侯X的车。侯X看是马XX就问:“你要干啥?”马XX说:“你看见我咋不吱声,开车就跑呢?”侯X说:“没看见你呀,你有事吗?没事的话我送李哥上工地了。”随后侯X开车离开。侯X开车行驶到田丰街和建设路交叉口时,马XX开车追上,别停侯X的车。侯X问马XX:“要干什么?”马XX说:“干仗啊。”侯X说:“干仗行,你等着,我先把我哥送工地去。”马XX说:“哪个你哥?”侯X说:“就我车后面坐着这个,在派出所上班的。”侯X说完开车离开,送李XX到X建设工地门口,侯X将车掉头准备离开,这时马XX开车从北往南开过来停在侯X的车左侧。侯X问马XX:“到底要干什么?”马XX说:“我就干你。”说完马XX就从车里拿出一个饮料瓶子,扔在侯X驾驶室的车门上。侯X打开车门下车,马XX手���黑色金属甩棍,商X手持折叠卡簧刀也先后下车。马XX上前拿甩棍抽打侯X两下,接着用拳头击打侯X左眼部一拳,把侯X的眼镜打掉,又一拳将侯X的鼻子打出血。在侯X试图反抗时,商X持刀上前对着侯X威胁道:“你别动”,侯X没敢还手,马XX又用拳头打了侯X头、面部数下。侯X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马XX打掉。李XX闻讯从工地出来,马XX冲上前去要打李XX,被商X拦住,随后二人开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X头面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为外力所致,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马XX、商X分别于2015年5月4日、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绥滨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商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甩棍一把、卡簧刀一把,书证现场检验报告书及说明、诊断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绥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建设路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绥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XX、邓XX的证言,被害人侯X的陈述,被告人马XX、商X的供述和辩解,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商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商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商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被告人商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宫 赫审 判 员  段玉升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