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