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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义生与唐昌富,吴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生,唐昌富,吴传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02号原告黄义生,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昌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传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生与被告唐昌富,吴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义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义生负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