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96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388-0。法定代表人张宏,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春霞,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交纳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