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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道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13号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金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玲,住河南省尉氏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唐寅,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道翠,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道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9元,减半收取4339.5元,由原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帅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