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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时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虎、路果平、路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大同市时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26层2602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遥,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景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虎,男,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路果平,女,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路幸,男,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时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虎、路果平、路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77元,其余2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