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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菲与被告王博、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菲,王博,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99号原告:孙菲,男。被告:王博,女。被告:王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菲与被告王博、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菲因找不到被告王博、王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