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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峥嵘、邓江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峥嵘,邓江英,欧元龙,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682号原告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湘绣城C1栋29号。法定代表人赵伦。被告刘峥嵘。被告邓江英。被告欧元龙。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峥嵘、邓江英、欧元龙及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艺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