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利军与黄梅县鑫源电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周利军。。被告黄梅县鑫源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红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军诉被告黄梅县鑫源电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利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利军负担。审判长 陈志标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翘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