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钟云玉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盐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钟云玉。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盐场。本院在执行钟云玉申请执行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盐场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盐场于2015年10月19日转入本院帐户168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钟云玉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