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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武某某,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坡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阮某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坡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