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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卡尔与李康彪、戴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卡尔,李康彪,戴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朱卡尔,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037。委托代理人:梁祥荣,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康彪,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719。被告:戴翠华,女,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74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卡尔诉被告李康彪、戴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卡尔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卡尔负担。审 判 长  赵汝浩审 判 员  李 琼助理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