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生宪、苟初叶、王小强、王宗信与张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杨生宪,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苟初叶,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小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宗新,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东,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生宪、苟初叶、王小强、王宗信申请执行张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执行款28775元,执行费3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