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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付永与旬阳县平河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刘付永,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远文,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旬阳县平河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胡海新。本院在审理刘付永与旬阳县平河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予以免除。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