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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五金与郑宝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五金,郑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郑五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郑宝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执行郑五金诉郑宝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宝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五金医疗费等10564.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元元。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郑宝红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郑五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宝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郑宝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五金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