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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纪三与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三,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16号原告曹纪三。委托代理人崔茂林,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委托代理人曹琥,与原告关系。被告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草莆章輋村10栋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纪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由原告曹纪三负担。审 判 长  曾燕丽人民陪审员  潘锡明人民陪审员  崔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