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纪三与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三,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16号原告曹纪三。委托代理人崔茂林,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委托代理人曹琥,与原告关系。被告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草莆章輋村10栋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纪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由原告曹纪三负担。审 判 长 曾燕丽人民陪审员 潘锡明人民陪审员 崔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