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泰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806室。法定代表人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星光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志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31号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泰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3856241.39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