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一,任某二,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25号原告刘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蒙城县板桥集镇。委托代理人李朝梅、梁长涛,系刘某亲属。被告任某一,女,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任某二,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景标,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某诉任某一、任某二、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