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615号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56元,减半收取61828元,由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6182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治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