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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调确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调确字第00171号申请人:傅某某,女,192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甲,女,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王某乙,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王某丙,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王某,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姐姐。申请人:王某丁,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丁姐姐。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傅某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丁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某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丁因赡养费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夕阳红调解员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丁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傅某某赡养费200元,每月26日前将当月赡养费打入申请人傅某某工商银行的账户。二、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丁于2015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申请人傅某某2015年1月至9月赡养费1800元(已支付),申请人王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傅某某2015年1月至9月赡养费900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傅云萍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